北京川消是经北京市消防局认证的专业灭火器年检,灭火器维修。本厂技术力量雄厚,拥有同行业中最先进的,最齐全的维修设备,具备维修各种型号灭火器的能力。从瓶体试压,药剂灌装到产品烘干及密封检测的整个维修过程,全部实现了自动化及电子计量,并且严格按照维修灭火器规章制度进行操作,使灭火器的维修质量及药剂的准确计量得到可靠保证,从而使灭火器的维修工艺水平达到一个新高,让用户对我们的产品使的放心,用的满意。
灭火器年检维修、灭火器维修检测、灭火器年检检修包括:
1、灭火器检测(卸压打开灭火器检测器头、阀门、虹吸管、压力表性能是否正常,并更换损坏的配件);
2、灭火器筒体水压试验,测试灭火器筒体在2.5MP的压力下是否变形报废,检测灭火器筒体是否锈化腐蚀;
3、烘干灭火器筒体;
4、重新灌装灭火药剂并称重计量,更换变质的灭火药剂;
5、重新充装驱动气体氮气压;
6,密封器头后做喷射性能检查、气密性能检查;
7、灭火器筒体外部的清洁清洗;
8、贴北京市消防认可的灭火器维修年检合格证标签
1.维修技术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6.1.2 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 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
b) 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c) 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d) 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f) 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
g) 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h)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厂;
i) 整理维修记录。
6.1.3 对贮气瓶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贮气瓶不管使用与否,都应释放完驱动气体,对贮气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驱动气体,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6.1.4 灭火器维修过程应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人员安全,特别是拆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步骤。
6.2 拆卸
6.2.1 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6.2.2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灭火器筒体内剩余的灭火剂分别倒入相应的废品贮罐内另行处理。清理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
6.3 水压试验
6.3.1 一般规定
6.3.1.1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6.3.1.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6.3.2 试验压力
灭火器筒体和贮存驱动气体的贮气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6.3.3 试验要求
6.3.3.1 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的变形。
6.3.3.2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 3%。
6.4 筒体清洗和干燥
6.4.1 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
6.4.2 灭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6.4.3 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筒体内干燥。
6.5 零部件更换
6.5.1 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6.5.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允许补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
6.5.3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橡胶、塑料件必须更换。
6.5.4 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示值误差应符合 GB4351.1-2005 中 6.13.3 的要求,否则应更换压力指示器,更换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红、绿、黄区标示范围相一致。
6.5.5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6.5.6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6.5.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6.5.8 灭火器的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6.5.9 水压试验不合格或永久性标志不符合 GB 4351.1-2005中 9.4 或GB 8109-2005中 9.2.5 要求的贮气瓶必须更换,并将不合格贮气瓶作报废处理。
6.5.10 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贮气瓶的超压保护装置,其动作压力应符合GB4351.1-2005中6.10.4.7或 GB8109-2005中 6.10.4的要求。
6.5.11 水基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6.5.12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损坏的必须更换。
6.5.13 车用灭火器的要求更换专用配件。
6.6 再充装
6.6.1 在进行再充装时,应按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
6.6.2 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6.6.3 再充装所更换的灭火剂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6.6.4 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 干粉和 BC 干粉充装设备应单独设置,充装场地应分隔独立。6.6.5 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6.6.6 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1211 灭火剂除外)。
6.6.7 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充装。
6.6.8 从 1211 灭火器中取出灭火剂时,应使用密闭的 1211 回收系统。取出的 1211 灭火剂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时,才可以循环使用。
6.6.9 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充压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充压时不得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6.6.10 露点低于-55℃的工业用氮气、纯度 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方可用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的驱动气体,驱动气体的种类应与灭火器铭牌或贮气瓶上标注的一致。
6.6.11 再充装后的灭火器必须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6.7 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6.7.1 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6.7.2 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6.7.3 每具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都应贴有维修合格证
6.7.4 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这些标识应自行破损。
6.7.5 贮气瓶维修后应有独立的维 专业灭火器维修18610493119。标识(不允许打钢字),标明贮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2. 报废规定
7.1 灭火器从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 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 8.2.1、8.2.2 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 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 的规定应予报废的 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7.3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3. 试验方法
8.1 外观、结构及总质量检查
用目测方法观察灭火器外表,结构、外部配件是否符合要求,铭牌及维修合格证是否齐全;推车式灭火器逐具称取灭火器总质量。
8.2 水压试验
8.2.1 筒体
按 GB4351.1-2005中 7.8.1 或GB8109-2005中 7.8.2 的方法进行。
8.2.2 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及接头
将灭火器软管组件一端阀门关闭,另一螺纹端口与水压泵出水口连接(如一端无法关闭,则用螺纹堵头封死),缓慢加压至试验压力,保压 1min,软管组件不得有泄漏和破裂。
8.2.3 残余变形率的测定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按照 GB/T9251 的规定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8.3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先称出灭火器总重,确认灭火器内压力泄空,卸下器头,倒出灭火剂。再装上器头,称出灭火器空重,将灭火器总重减去灭火器空重即是灭火剂充装量。
8.4 灭火器气密性检查
8.4.1 对于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式灭火器,卸掉喷射软管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在55℃ -5℃的清水槽中,保持 30min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8.4.2 对于贮压式灭火器,卸掉喷射软管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在清水中,保持 30min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8.5 操作机构检查
8.5.1 保险装置解脱力试验按 GB4351.1-2005中7.10.1 的方法进行。
8.5.2 操作力试验按 GB4351.1-2005中 7.10.2 的方法进行。
8.6 20℃喷射性能检查
按 GB4351.1-2005中 7.1或 GB8109-2005中 7.1 的方法进行。
8.7 灭火剂质量检查
按相关灭火剂国家标准的试验方法进行。
8.8 手提式灭火器振动试验
按 GB4351.1-2005中 7.5的方法进行。
8.9 灭火试验
按 GB4351.1-2005中 7.2、7.3 或GB8109-2005中7.2、7.3 的方法进行。
8.10 压力指示器示值误差检验
按 GB4351.1-2005中 7.16.2 的方法进行。
4. 检验规则
9.1 检验类别
灭火器维修的质量检验分为灭火器维修出厂检验和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
9.2 维修出厂检验
灭火器维修出厂检验分为全检项目和周期检验,必须由专职检验员实施,合格后方可出厂。
全检项目
灭火器维修出厂时应逐具进行外观、结构及总质量检查。
周期检验
9.2.2.1 检验项目
灭火器维修周期检验每 2 个月不少于一次,周期检验项目按表 4 的规定进行。
9.2.2.2 样本抽取方案
灭火器维修周期检验的样本从已维修完毕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次3具。
9.2.2.3 周期检验的合格判定
当检验项目中各类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各合格判定数 Ac 时,则周期检验合格;当各检验项目中某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判定数 Re 时,则应判周期检验为不合格。
9.2.2.4 不合格批的处理
对于周期检验项目判定为不合格的批,应拒绝入库,经过对该批产品逐具返工或返检,剔除不合格品后,允许再次提交检查。
对于周期检验时抽取的样本,应按维修程序进行再充装(样本完好的除外),然后放入下一批重新检查,合格后方能入库。